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040號
PTDV,103,司促,16040,2014120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4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呂盈瑩
債 務 人 高冠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0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