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987號
PTDV,103,司促,15987,201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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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郭協裕

法定代理人 郭有德

法定代理人 郭素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協裕於就讀高英工商時,邀同郭有德郭素珊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
  民國102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 年
  8 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
  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28,41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
  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
  放款借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8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郭有德、郭│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8,418元│協裕、郭素│7 月1 日起 │      │       │
│  │    │珊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郭有德、郭│自民國103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418元│協裕、郭素│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珊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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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