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571號
PTDV,103,司促,15571,2014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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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71號
債 權 人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正添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 :「㈠提出兩造約定相對人須返還溢領慰問金之釋明(如入 會申請書等有此約定之相關資料)。㈡負責人陳燿雄之當選 證明書任期至民國103 年3 月26日止,故請提出新任負責人 之當選證明書並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惟據聲請人於 103 年12月3 日陳報之補正狀內容,並未釋明上開應補正之 事項,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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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