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17號
債 權 人 尤麗香
債 務 人 林曉晃即育生醫院
林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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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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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利 率│
│ │( 新 臺 幣 )│ (均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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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50,000元 │自民國103 年10月24日起│按年息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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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500,000元 │自民國103 年10月24日起│按年息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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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500,000元 │自民國103 年10月27日起│按年息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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