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680號
PTDM,103,聲,1680,2014121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慶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慶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慶良前因強制性交案件,業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