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54號
PTDM,103,審訴,54,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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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文隆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 由
本件被告韋文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965 號、103 年度偵字第525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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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