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3號
ILDA,103,簡,13,2014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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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羲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笑霞 
被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方芷絮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第2項、第105條第1項, 以及同法第57條、第58條之規定,起訴應繳納裁判費,且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次按「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亦有明 文。復按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 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 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是在撤銷訴訟當中,原 告之起訴若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若未記載當事人、起訴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未依他造人數提出起訴 狀繕本或影本時,即有起訴不合書狀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違法,而應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之適用。又按其情 形皆可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則應 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並未 繳納裁判費,以及未列明當事人之被告機關為何,復未提出 訴願決定書,亦未依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有 程式上之欠缺,經本院民國103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而原告於103年11月27日收受裁定後, 迄未補繳裁判費或補正,亦未依他造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 狀繕本或影本,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列印之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考,故揆諸首開說明,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法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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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羲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