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42號
ILDV,103,訴,342,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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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潘茂林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林素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郭游葉(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號)、郭清輝(身分
  證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
  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就本件請求所應列為被告者請全部列舉並依情況為追加起訴
  ,並依對造人數提出整理後之書狀及繕本供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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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