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2號
ILDV,103,補,212,2014121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劉永昇
被   告 羅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6萬3160元(即原告
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之土地面積1270平方公尺×該土地之公告土地
現值1萬3908元/平方公尺=1766萬3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萬7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