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胡辰睿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育銘
廖君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方木枝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身歿, 聲請人胡辰睿為被繼承人曾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切結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 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 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 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 繼分,亦有民法第1140條可資參照。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 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部拋棄繼承時,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 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方木枝於103年9月15日死亡,聲請人胡 辰睿為被繼承人曾孫,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業據提出繼承系 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然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子女方文松、方淑絨、方文通、方淑琴 、方淑梅及孫子女廖珝晶、廖君育、廖怡秋,而代位繼承之 孫子女廖珝晶、廖君育、廖怡秋三人已全數向本院聲請拋棄 繼承,此經本院查核在案。又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近者尚有 被繼承人子女方文松、方淑絨、方文通、方淑琴、方淑梅並 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 院案件索引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親等近 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子女方文松、方淑絨、方文通、方 淑琴、方淑梅既未拋棄繼承,亦未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胡 辰睿為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尚未取得繼承權,自非 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諸前 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