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88號
ILDV,103,司拍,88,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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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吳玉玲
相 對 人 游燦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6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 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債權之擔保,設定同 額之普通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詎前開債務約定之清償 期即102年9月24日屆至後,相對人未為清償,爰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 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與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前開文件在卷為證。本件普通 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所擔保之債權已屆到期日,聲請人陳 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 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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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