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485號
ILDV,103,司促,6485,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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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高李冠霆
債 務 人 李聖全(原名李聖泉)
債 務 人 高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参佰貳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高李冠霆前就讀僑泰高中及青年高中時,邀債務
   人李聖泉、高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三筆,金額61,327元整,(其中僑泰高中金額34,625元
   整,青年高中金額為26,702),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
   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高李冠霆自應還款日民國103年08月01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61,327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
   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
   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聖泉、
   高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
   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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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