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7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陳冬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貳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本金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冬冬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
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
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
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
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
對人截至民國95年2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9,617元消費
款、新臺幣1,610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21,227元整未為
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
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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