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109號
ILDV,103,司促,6109,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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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債 權 人 李洋璋
債 務 人 游國華
      余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参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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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