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023號
ILDV,103,司促,6023,2014120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肆仟捌佰零
  壹元,及其中本金貳拾萬壹仟柒佰参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朝明於民國91年07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1月1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574,801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