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號
NTDV,90,訴,6,200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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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號
   原   告 和麗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榮
   原   告 乙○○
   原   告 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八一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三上正治  住台北市○○○路○段八一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鑑傅瑞
   原   告 柏隆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二二六巷九號一樓樓
   法定代理人 孫淵博   住台北市○○路二二六巷九號一樓
   原   告 丙○○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彩蛾   住台北市○○區○○街三六六號十七樓之三
   被   告 誠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誠   
   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鈞院八十九年度執孝字第二六六二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和
   麗富有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雙面鐵架置物櫃共三十八台,單面鐵架置物櫃五台,鐵架置
   物櫃三台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鈞院八十九年度執孝字第二六六
   二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乙○○所有木製玻璃展示櫃十二台,所為查封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三)鈞院八十九年度執孝字第二六六二號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就原告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有冷藏櫃八台,所為
   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四)鈞院八十九年度執孝字第二六六二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柏隆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冷氣機一台,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五)鈞院八十九年度執孝字第二六六二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
   告丙○○所有烤箱四台所為查封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陳述:查系爭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原告等各別所有,詎被告不明事理,即誤以為係
   債務人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聲請鈞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孝字第二六六二號執行
   查封,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發票影本三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本件強制執行事件,被告已收到債權憑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六六二號執行卷宗。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前段固有明定,但查,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既無從撤銷已終  結之強制執行程序,則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至明。二、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其等各別所有,而經被告誤認係債務人所有向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六六二號強制執行查封一節,固據提出發  票三紙為證,惟查,上開強制執行案件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進行拍賣,因無人應買,  由債權人即被告承受,本院民事執行處並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核發債權憑證予被告等  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審核無誤,是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原告訴請撤銷  該案所為之查封程序,係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奇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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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麗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