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偵聲字,103年度,77號
ILDM,103,偵聲,77,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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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偵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俊憲
選任辯護人 劉俊霙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俊憲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俊憲因詐欺等罪,於偵查中經聲請人認被告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0 月22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其涉嫌重大 ,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 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而103 年10月22日裁定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人以羈押2 月期間即將屆滿,偵查尚未終結,相關共犯 陳曉生、陳世源、黃子權、陳嘉明、廖崇富尚未到案,顯有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被告另涉及他起詐欺案件,經台灣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移轉管轄中,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涉及 多起詐欺取財案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 尚未消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103 年12月15日向本 院聲請准自103 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禁止接 見通信。經查,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檢附之偵查卷宗,並於10 3 年12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為依據卷內相關之被告供述及 相關被害人證詞、扣案證物等,可知被告涉犯刑法第211 條 、第339 條第1 項之罪嫌實屬重大,本案尚有其他相關共犯 尚未到案,而相關之詐欺所得、資金流向、參與共犯人數等 與案情有關之重大事項,均尚未釐清,如未繼續羈押,恐有 騷擾證人而污染證言或勾串共犯之可能,故前述勾串共犯、 證人之虞仍在;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涉及多起詐欺取財犯行 ,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 足以確保偵查、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被告所涉 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 ,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 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 被告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 相當性原則之要求,依本件偵查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並 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對被告延長羈押,並無



不合,應准自103 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禁止 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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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