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黃書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補正本裁定後附「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 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所為之裁定,亦應準用上開規 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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