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鍾佳諺
代 理 人 林春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聲
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8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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