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765號
SLDV,103,除,765,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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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滄
代 理 人 江明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7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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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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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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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川田企業社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3,473元 │JE0233199 │103年7月5日 │
│ │ │用合作社義山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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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