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江昱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49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嘉嶸商行 陳建進│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47,600元 │AB0000000 │103年4月23日 │
│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