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佑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曉光
代 理 人 張振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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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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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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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佑通營造有限公司 │724,926元 │RG0000000 │103年7月1日 │
│ │有限公司 蔡秀瓊│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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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老圃造園工程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佑通營造有限公司 │167,045元 │RG0000000 │103年7月1日 │
│ │有限公司 蔡秀瓊│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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