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6號
原 告 林彰增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被 告 林於賜
柯翠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07 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林於賜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將門牌號 碼臺北市○○區○○路000 號4 樓房屋及坐落基地贈與被告 柯翠琴之無償行為,有害於原告對被告林於賜之債權,爰依 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訴請塗銷被告2 人間就前開不動 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林於賜所有;而原 告對被告林於賜之債權,業經原告對被告林於賜提起本院10 3 年度重訴字第407 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有民事起訴狀附卷 可稽。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0 7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