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7號
原 告 王丕鎮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劉子碩律師
被 告 楊曦函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14日上午9 時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能否陳報連奕翔之地址,以利傳訊其到庭作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