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複代理人 蔡慧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被 告 黃家正
黃建雄
黃家駒
李黃淑貞
黃淑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郭安國
郭姿吟
郭俊廷
郭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尚欠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
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
145,000 元(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平方公尺(占用面
積)×=1,74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