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37號
SLDV,103,訴,337,201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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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   告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複代理人  蔡慧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孫珮瑾律師
被   告 黃家正 
      黃建雄 
      黃家駒 
      李黃淑貞
      黃淑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郭安國 
      郭姿吟 
      郭俊廷 
      郭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尚欠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
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臺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土地:
145,000 元(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平方公尺(占用面
積)×=1,74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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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