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 訴 人 楊惠玲
被 上訴人 章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公寓頂樓增建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
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柒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如係就
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
拾柒萬捌仟零陸拾柒元【計算式:119.44( 平方公尺,即上訴人
主張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 ×235,000 ( 平方公尺/元
,即起訴時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 《即大廈
之登記樓層數》=4,678,0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非全部
上訴,請自行核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玖佰玖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