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莊明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瑩佳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鍾興蓮、彭義仁、彭晰辰及謝文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