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13號
SLDV,103,補,1313,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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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古蔭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任斡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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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