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282號
SLDV,103,補,1282,201412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郭芳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靜芸即神腦數位特約服務中心南港店店長
 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
㈡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