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郭芳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靜芸即神腦數位特約服務中心南港店店長間
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
㈡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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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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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以下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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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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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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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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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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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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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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