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呂明光即縱橫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
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
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聲請費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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