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3年度,8號
SLDV,103,破,8,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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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呂明光即縱橫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
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
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應徵聲請費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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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呂明光即縱橫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縱橫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