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
債 務 人 王祥孝
代 理 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 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 業額。( 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102 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3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 名下車輛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1 年12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 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 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 最近半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
申請)。
5. 說明債務人名下所有股份股數、名稱、現值,並提出證明文 件。
6. 提出投注站經營契約、說明實際經營投注站友人姓名、身分 證統一編號、住址、切結書(證明債務人僅掛名登記、每月 給付金額等)。
7. 提出債務人配偶子女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及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