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
債 務 人 徐玉霞即蕭徐玉霞
代 理 人 尹雯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公司名稱各為何?並提出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年10月起迄今雇主出 具之薪資明細。
2. 說明債務人毀諾日期、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及證明文件 、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當年度薪資明 細表。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10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101 年 及102 年分別住於何處,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
5.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6. 說明債務人是否領有任何政府補助津貼、數額、名稱及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7. 說明債務人民國102 年自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領有所得之 原因,並提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表(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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