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認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3年度,22號
SLDV,103,家陸許,22,2014122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夏正濤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3日(2005)定民一初字第643 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可。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夏正濤與大陸地區人民王紅芬原 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 民法院於公元2005年12月23日以(2005)定民一初字第643 號判決准許離婚,並已確定生效,爰聲請裁定認可等語,並 提出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2005)定民一 初字第643 號民事判決書、裁判文書生效證明、大陸地區浙 江省舟山市方正公證處(2014)浙舟方證民字第107 號、第 108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3 )核字第08 2435、082436號證明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判決書,已於公元2006年2 月20日生 效,且經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方正公證處公證在案,並經 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此有上揭浙江省舟 山市方正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件 在卷可稽,堪信上開文書為真正。又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 被告)與王紅芬(原告)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 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 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判決內容略以:「原、被告 經人介紹相識後即登記結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差。 婚後,雙方雖曾共同生活,但時間較短,未能建立起夫妻感 情。現雙方分居兩地,婚姻關係確難繼續維持。故對原告要 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為由,判決准予離婚 ,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相當,經核並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聲 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揭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