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202號
SLDV,106,司促,10202,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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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詩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寶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燧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020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詩婷、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97800 │燧源、楊寶│0月1日起  │      │       │
│  │元  │連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詩婷、陳│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7800 │燧源、楊寶│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連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陳詩婷於民國9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楊寶連陳燧源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 元整
     ,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7 筆,計新臺幣239,592
     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陳詩婷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餘本金97,800元(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
     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
     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寶連、陳燧
     源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
     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7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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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