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88號
SLDV,103,司拍,288,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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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鄭至利即鄭蘭之繼承人
      鄭至偉即鄭蘭之繼承人
      鄭寶琳即鄭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鄭蘭(即原設定之義務人、相對人鄭 至利、鄭至偉鄭寶琳之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94年11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伊所負 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36 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8 日起至124 年11月7 日 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 11月9 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鄭蘭邀同相對人鄭至利為保證 人於97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80 萬元,其約定期限、利 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總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 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嗣第三人鄭蘭前於102 年3 月 4 日死亡,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本借款 自102 年3 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 、房屋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明細查詢、本院家事庭函等影本 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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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