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32號
SLDV,103,司執消債更,32,201412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債 務 人 許寶雲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4 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本件更生程序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新 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有本院民國103 年5 月8 日公告之 債權表附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而債務人所提財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 院於103 年10月15日通知上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 答是否同意,復有本院103 年10月28日士院俊民司流103 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54 至160 頁)。其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 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表明不同意,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逾期不為確答(期間末日為103 年11月5 日)。依首揭規定,應視為同意,滙誠第二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明比照最大債權銀行即安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意見即視為同意。其中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 權人人數佔六分之五,其債權額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總債權額94.15%。基此,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規定,應視 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 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 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
│2.第1 期至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58元( 5500+558),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 │
│3.第72期增加清償2,77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 │
│4.每年3 月當期增加清償43,2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分配金額㈢欄位所示 │
│5.每年10月當期增加清償14,4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月分配金額㈣欄位所示。 │
│6.債務總金額:784,547元。 │
│7.清償總金額:784,547元。 │
│8.總清償比例:100%。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配金額㈢│配金額㈣│
├──┼──────────┼─────┼────┼────┼────┼────┤
│ 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20,734 │160 │73 │1,142 │38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94,999 │2,278 │1,042 │16,244 │5,415 │
│ │公司 │ │ │ │ │ │
├──┼──────────┼─────┼────┼────┼────┼────┤
│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8,587 │2,074 │949 │14,789 │4,930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42,788 │1,102 │504 │7,862 │2,62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5,932 │355 │162 │2,529 │843 │




│ │公司 │ │ │ │ │ │
├──┼──────────┼─────┼────┼────┼────┼────┤
│ 6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11,507 │89 │41 │634 │211 │
│ │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784,547 │6,058 │2,771 │43,200 │14,4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
│ 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
│ 延一期。 │
└───────────────────────────────────────┘
附件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