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969號
SLDV,103,司催,969,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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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施小蘭即施挺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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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