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967號
SLDV,103,司催,967,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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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陳天誠即天誠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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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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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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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天誠企業社 │193,935元 │ER0000000 │103年12月10日 │
│ │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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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