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814號
SLDV,103,司促,20814,201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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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榆園寧靜海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翔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愛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義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嘉怡
一、債務人黃愛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叁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義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邱嘉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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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