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榆園寧靜海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翔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愛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義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嘉怡
一、債務人黃愛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叁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義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邱嘉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