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Lawrence F. Shay
聲 請 人 IPR Licensing, Inc.
法定代理人 Lawrence F. Shay
共同代理人 黃蓮瑛律師
複代理人 廖維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外國仲裁判斷聲請
承認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
億壹仟貳佰零肆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美金23,599,592.72 元按
聲請當日即民國103 年9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
新臺幣30.172元折算,核定為新臺幣712,046,912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
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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