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65號
SLDM,103,訴,265,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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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欣龍
選任辯護人 鍾周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2
7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欣龍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嬿琳告訴被告江欣龍傷害案件,公訴人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撤回此部分告訴,此有 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傷害 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另被 訴搶奪部分,將由本院另為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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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