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天助
上列受刑人因醫師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3 年度執聲付字第1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天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天助因醫師法案件,分別經本院( 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判處有 期徒刑9 月、102 年1 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10 1 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1月21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鄭天助前因犯醫師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 審簡字第1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緩刑5 年,嗣經本 院於100 年2 月25日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又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9日以100 年度撤緩字第139 號判決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確定;另犯醫師法案件,經本院於 102 年3 月4 日以101 年度審醫訴緝字第1 號裁判判處有期 徒刑1 年8 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9 月接續執行。受刑人 鄭天助於101 年12月1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5 月11日,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 為104 年2 月24日(另尚須執行罰金500,000 元易服勞役部 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 3 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 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