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9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欣恬告訴被告林君翰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 訴人李欣恬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審交易字卷第15頁),依照 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