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78號
KLDA,103,交,78,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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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78號
原   告 余志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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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