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9號
KLDV,103,重訴,9,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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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黃景仁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被   告 劉曉珍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一週內就兩造簽立之「借名登記契約書」之性質與效力提出書狀答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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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