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37號
KLDV,103,訴,437,2014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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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林季宜
      張雅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雅文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林季宜張雅嵐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30萬元
,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林季宜、張
雅嵐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林季宜張雅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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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