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07號
KLDV,103,補,707,201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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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林彙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馥堂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3,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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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