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林彙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馥堂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3,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