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七一號
原 告 甲○○鋼鐵廠
法定代理人 李淑祉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三萬零五百一十八元,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六月十六日止 ,因承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台東縣政府之灌溉蓄水池工程,而向原告購買鋼筋 材料,共積欠原告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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