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9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洪婉瑜
被 告 郭敏富(原名郭英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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