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簡琬瑜
法定代理人 賴燕鈴
代 理 人 黃月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簡文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
○○○路000巷00○00號1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
3年11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簡文得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